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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劳动法简介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劳动法》的宗旨是,对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层面上的保护,2004年马国重新修订的《劳动法》更是突出了劳动卫生、安全、环境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签订与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一旦正式签订即被置于民事法规的约束之下,合同内容至少要阐述被雇用者的职能、职业类别、基本工资指数以及合同生效日期。雇主从一开始就必须清楚,对雇员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定期合同不能超过2年,如未签订定期合同,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雇员将自动成为无限期企业正式员工。实施承包工程和经援项目的企业可根据项目的合同工期签订劳动合同,但任何劳动合同都必须呈报当地劳动检察部门批准,雇主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的报审和批准手续。定期劳动合同不能单方面未到期予以终止。不定期合同可以单方面终止,但要向对方作预先书面通知,而且还必须具备终止合同的某些条件及解雇的原由,劳资双方对此都有应尽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如有异议,通常还要通过劳动检察部门的审理和调解,甚至由劳动法庭最后裁决。雇主如欲进行集体裁员,则必须先和企业内的”劳资委员会”就此问题加以磋商,或者向企业内的职工代表通报说明这方面的有关情况。磋商结果将呈报劳动检察长审批。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劳动法》赋予雇主的基本权利,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尤其是员工人数较多的实体企业应充分行使这一权利。雇主应妥善处理同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协商并制定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内部规章制度,如有关工时、薪酬、纪律、内部奖惩条例等,这是企业正规管理的第一步,条件成熟时,再争取签订劳资集体协定。如果说由当地劳动检察长审批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初级框架,那么,经国家最高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劳资协议就是企业的管理法,稳步发展的成熟企业应尽快签订劳资集体协定,这有利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

【工会与企业委员会】 企业员工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人数超过50人的企业必须成立企业委员会,委员会人员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雇主代表组成。人数超过11人的企业员工必须选举自己的职工代表,代表的任期为两年,可以经过重新选举连任。但少有企业执行。

【雇员社会福利保险】 雇主有责任为雇员缴纳社会福利保险费。

外国人在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规定

马国劳动法对外国人无特别规定,强调所有劳动者不分来源、肤色、国别、年龄、政治观点、所属工会,一律同工同酬。

(以上内容根据马达加斯加投资发展局和中国驻马达加斯加经商处提供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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